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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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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072號王美姬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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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20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美姬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072號原告邱懿慧與被告王美
          姬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72號
原   告 邱懿慧  
被   告 王美姬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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