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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072號王美姬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20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美姬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072號原告邱懿慧與被告王美
姬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72號
原 告 邱懿慧
被 告 王美姬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