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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原小字第000012號莊仁傑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原小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仁傑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原小字第1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莊仁傑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