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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985號被告吳吉雄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訴字第19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吉雄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