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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52號被告吳全揚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訴字第9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全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全揚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5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詹卉君
被 告 吳全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零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零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