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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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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190號陳美雪(即陳黃阿屘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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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祥字第185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美雪(即陳黃阿屘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禁止債務人陳美雪(即陳黃阿屘之繼承人)收取被繼承人陳黃阿屘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190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志忠(即陳黃阿屘之繼承人)、陳文淑(即陳黃阿屘之繼承人)、陳美雪(即陳黃阿屘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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