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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33號李美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2年度訴字第47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美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33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美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33號
原 告 龍宣宇
被 告 李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