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4862號李錦文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佳字第148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錦文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86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錦文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扣押命令範圍內,向第三人XXX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