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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949號蔡采秀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乙113審易字第94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蔡采秀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949號蔡采秀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蔡采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113年5月27日14時30分於本院二樓第4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股別 乙股
書記官 蔡旻璋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