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000057號邱正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正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正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承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
113年3月1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告 黃欣源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淳宇律師
被 告 邱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被告黃欣源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被告邱正宇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
被告 請求權基礎 黃欣源 系爭附約第3條第5項、民法第250條第2項 邱正宇 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