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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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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000057號邱正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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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正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正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承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
113年3月1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告 黃欣源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淳宇律師
被   告 邱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被告黃欣源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被告邱正宇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
被告 請求權基礎 黃欣源 系爭附約第3條第5項、民法第250條第2項 邱正宇 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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