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226號陳羅美惠,陳麗如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2年度訴字第4226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羅美惠、陳麗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2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陳羅美惠、陳麗
如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邱芸汝
被 告 陳羅美惠
陳麗如
陳春如
受 告知人 陳芊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羅美惠、陳麗如、陳春如與被代位人陳芊彣公同共有被繼
承人陳溪潭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予變價分割,並按如附表三所
示比例分配價金。
被告陳羅美惠、陳麗如、陳春如與被代位人陳芊彣公同共有被繼
承人陳溪潭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按如附表三所示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羅美惠、陳麗如、陳春如各負擔四分之一,餘
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