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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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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226號陳羅美惠,陳麗如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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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2年度訴字第4226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羅美惠、陳麗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2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陳羅美惠、陳麗
    如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邱芸汝  
被   告 陳羅美惠 
      陳麗如  
      陳春如 
受 告知人 陳芊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羅美惠、陳麗如、陳春如與被代位人陳芊彣公同共有被繼
承人陳溪潭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予變價分割,並按如附表三所
示比例分配價金。
被告陳羅美惠、陳麗如、陳春如與被代位人陳芊彣公同共有被繼
承人陳溪潭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按如附表三所示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羅美惠、陳麗如、陳春如各負擔四分之一,餘
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地號/建號
分割前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1
土地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二小段846地號
公同共有4分之1
88
2
建物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二小段1475建號(門牌: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299巷18號3樓)
公同共有1分之1
層次面積:57.74
附屬建物面積:12.76
 
附表二:
編號
遺產項目
金融機構
數額
1
存款
台北松江路郵局通儲(0001557-1020691)
4,133元
 
附表三: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陳羅美惠
1/4
2
陳麗如
1/4
3
陳春如
1/4
4
陳芊彣
1/4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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