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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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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318號吳華城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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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荒字第171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華城113年4月16日北院英112司執荒字第171318號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31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華城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該文書係通知債人於第三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存款新臺幣15,718元將由債權人收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股       別:荒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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