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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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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6661號優然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漢文即劉海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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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平字第166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優然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漢文即劉海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661號債權人周朕廷與債務人優然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節本:債務人對第三人如說明二得支領之款項、押標金、保證金等債權,在新臺幣677,715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節本:本院執行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對第三人之得支領之款項、押標金、保證金等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得收取時,請速向本院陳報最終扣押數額,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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