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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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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72號蘇美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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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恭113年度訴字第2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美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7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美蘭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蔣郁瑤  
被   告 蘇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至逾期二百七十日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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