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39號孫紫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3年度訴字第4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紫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3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紫淋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蔡鴻儒
楊玓
被 告 孫紫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