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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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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39號孫紫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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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3年度訴字第4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紫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3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紫淋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蔡鴻儒  
            楊玓   
被      告  孫紫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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