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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663號張錦隆之應買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公字第1636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錦隆之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6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錦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