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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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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659號詹舜淇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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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子字第1856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舜淇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65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詹舜淇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之股票債權,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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