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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927號呂紀湄,呂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紀湄、被告呂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宇晴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