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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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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66號趙崇逸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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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原訴字第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崇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訴字第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崇逸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66號
原   告 周健祥(原名周滿堂)  
被   告 林家誠  
      趙崇逸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原訴
字第46號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原附民字
第4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家誠、趙崇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8萬元。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6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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