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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400號顏煥煬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13年度司聲字第4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顏煥煬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40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顏煥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
相 對 人 陳明志
江建德
江建興
黃振瑋
顏煥煬
張順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翔1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