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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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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169號林珈卉之判決正本、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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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小字第1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珈卉之判決正本、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69號原告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林珈卉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台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送達代收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被   告 林珈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4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8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69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送達代收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被   告 林珈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
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台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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