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815號陳俊賢之民事陳報狀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8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俊賢之民事陳報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815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
          公司與被告陳俊賢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之民事
          陳報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