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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07627號林雅婷、陳盈璇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德字第76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盈璇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7627號債權人王肇源與債務人林雅婷、陳盈璇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主旨節文:本院112年5月17日北院忠112司執助德字第7627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