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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904號田邊愛惠之撤回起訴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小字第9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邊愛惠之撤回起訴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90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田邊愛惠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起訴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撤回通知函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函
機關地址: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
傳 真:(02)2389-4772
承 辦 人:玉股 書記官
電 話:(02)2314-3050轉7062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北小字第90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90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已於113年4月12日撤回起訴,原訂113年6月4日上午9時39分庭期取消,無庸到庭,請查照。
正本:田邊愛惠女士
副本:
法 官 葉藍鸚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