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503號陳月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訴字第25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0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月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0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台碩
管 理 人 陳萬福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清標
送達代收人 陳清標
被 告 陳仁生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被 告 陳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仁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
被告陳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參佰壹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