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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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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503號陳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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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訴字第25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0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月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0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台碩
管 理 人 陳萬福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清標  
           送達代收人 陳清標  
被   告 陳仁生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被   告 陳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仁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
被告陳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參佰壹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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