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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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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895號張兆煒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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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8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兆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89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兆煒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89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劉育辰  
被   告 張兆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
柒拾參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年次 折            舊            額  折     舊     後     餘     額   金額 計算方式 金額 計算方式 一 18454 50010×0.369=18454 31556 50010-18454=31556 二 11644 31556×0.369=11644 19912 31556-11644=19912 三 7348 19912×0.369=7348 12564 19912-7348=12564 四 4636 12564×0.369=4636 7928 12564-4636=7928 五 1707 7928×0.369×7/12=1707 6221 7928-1707=6221 註:元以下4捨5入。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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