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895號張兆煒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8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兆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89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兆煒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89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劉育辰
被 告 張兆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
柒拾參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年次 折 舊 額 折 舊 後 餘 額 金額 計算方式 金額 計算方式 一 18454 50010×0.369=18454 31556 50010-18454=31556 二 11644 31556×0.369=11644 19912 31556-11644=19912 三 7348 19912×0.369=7348 12564 19912-7348=12564 四 4636 12564×0.369=4636 7928 12564-4636=7928 五 1707 7928×0.369×7/12=1707 6221 7928-1707=6221 註:元以下4捨5入。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