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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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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123號香港商奧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冼高力(SKOLNICK FRED J)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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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3年度司他字第1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香港商奧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冼高力(SKOLNICK FRED J)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12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香港商奧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冼高力(SKOLNICK FRED J)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23號
相  對  人  香港商奧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冼高力(SKOLNICK FRED J)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胡軒翠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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