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022號蕭嘉勞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嘉勞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2號原告朱柔城與被告蕭嘉
          勞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2號
原      告  朱柔城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蕭嘉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二樓房屋漏
水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如被告不修復漏水,被告應容忍原告及原
告委託之修繕人員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
○巷○弄○○號二樓房屋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被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於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