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022號蕭嘉勞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嘉勞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2號原告朱柔城與被告蕭嘉
勞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2號
原 告 朱柔城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蕭嘉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二樓房屋漏
水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如被告不修復漏水,被告應容忍原告及原
告委託之修繕人員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
○巷○弄○○號二樓房屋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被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於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