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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22號林庭緯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3年度訴字第18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庭緯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2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