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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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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3942號林千慧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5月15日民事準備狀繕本、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4月18日民事委任書影本、112年4月19日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影本、112年6月14日民事準備(二)暨變更聲明狀繕本、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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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千慧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112年5月15日民事準備狀繕本、112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4月18日民事委任書影本、112年4
   月19日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影本、112年6月14日民事準備
   (二)暨變更聲明狀繕本、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
   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確認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
    年5月15日民事準備狀繕本、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
    影本、112年4月18日民事委任書影本、112年4月19日民事
    陳報解除委任狀影本、112年6月14日民事準備(二)暨變更
    聲明狀繕本、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千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再開辯論裁定及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
       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
原   告 黃瀞儀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林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下
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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