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3942號林千慧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5月15日民事準備狀繕本、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4月18日民事委任書影本、112年4月19日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影本、112年6月14日民事準備(二)暨變更聲明狀繕本、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千慧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112年5月15日民事準備狀繕本、112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4月18日民事委任書影本、112年4
月19日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影本、112年6月14日民事準備
(二)暨變更聲明狀繕本、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
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確認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
年5月15日民事準備狀繕本、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
影本、112年4月18日民事委任書影本、112年4月19日民事
陳報解除委任狀影本、112年6月14日民事準備(二)暨變更
聲明狀繕本、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千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再開辯論裁定及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
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
原 告 黃瀞儀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林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下
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