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萬芷睿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萬芷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萬芷睿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 告 詹喬茜
被 告 萬芷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原訴
字第5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原附民字
第3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