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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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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萬芷睿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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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萬芷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萬芷睿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   告 詹喬茜  
被   告 萬芷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原訴
字第5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原附民字
第3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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