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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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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113年3月28日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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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113年3月28日裁定
   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28日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37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37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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