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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113年3月28日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113年3月28日裁定
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28日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37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37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