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42號符湘寧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訴字第47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符湘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4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符湘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住臺北市
梁懷德 住同上
被 告 符湘寧 住桃園市
居台北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57,7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46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57,7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書 記 官 陳亭諭
股 別: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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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