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174號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宜榛、陳融昇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宜榛、被告陳融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宜榛、被告陳融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住臺北市
被 告 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宜榛 住新北市
居新北市
居新北市
被 告 陳融昇 住新北市
(上三人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627,16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713,87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6,702,38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書 記 官 陳亭諭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