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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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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768號吳明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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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17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明柱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768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明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7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吳明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零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柒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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