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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42號被告高凱翔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2年度訴字第49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凱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4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凱翔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葉懿慧
彭裕文
被 告 高凱翔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