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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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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42號被告高凱翔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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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2年度訴字第49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凱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4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凱翔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葉懿慧
彭裕文
被   告 高凱翔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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