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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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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000138號葉玲萍、梁伊強之扣押命令、併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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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全助黃字第1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玲萍、梁伊強之扣押命令、併案函。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3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法宣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扣押命令函(主旨):①債務人葉玲萍所有在第三人○○公司保管之『○○公司』之所有歷年未領取、未集中保管之股票及未領取之股息,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②債務人梁伊強所有在第三人○○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之『○○公司』之所有歷年未領取、未集中保管之股票及未領取之股息,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㈡扣押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葉玲萍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學會之租賃收入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㈢併案函: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38號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全字第612號辦理,請查照。
㈣併案函: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38號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全字第643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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