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000044號吳昌俊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元112年度司家聲字第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昌俊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聲字第4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昌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月娥  住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號
相 對 人 吳昌俊  住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1段16號
謝宗翰  住新北市三峽區民生街1巷1之68號4樓
謝淳羽  住桃園市中壢區大華路188巷17弄20號
謝佳珊  住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62巷49號2樓
梁菲   住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143巷22號
1樓
梁林   住同上
           梁立昂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昌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菲、梁林、梁立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元股
書記官  張家瑋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