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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386號黃春林(即黃蓮娜之繼承人)之通知命令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宙字第1533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春林(即黃蓮娜之繼承人)之通知命令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3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春林(即黃蓮娜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以北院英112司執宙字第153386號之收取執行命令,其中說明一之收取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55,806元,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