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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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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3279號甯韵琁(原名:甯詩芸即甯佩華)之執行命令、執行命令、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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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佳字第1332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甯韵琁(原名:甯詩芸即甯佩華)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327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甯韵琁(原名:甯詩芸即甯佩華)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於超過第三人向本院支付金額範圍內,因第三人之聲請,應予撤銷。
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XXX股份有限公司在扣押命令範圍內,向第三人XXX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
本件僅終止主約,附約不終止。
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於超過第三人向本院支付金額範圍內,因第三人之聲請,應予撤銷。
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XXX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如說明二之XXX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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