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065號被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峻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辰112年度訴字第50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峻丞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6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台灣豐鮮國
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峻丞得隨時來院領取。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65號
原 告 萬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被 告 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
樓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四日起至遷讓
上開第一項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拾元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捌佰元為被告台灣
豐鮮國際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按月以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為被
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