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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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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065號被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峻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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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辰112年度訴字第50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峻丞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6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台灣豐鮮國
    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峻丞得隨時來院領取。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65號
原   告 萬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被   告 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
樓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四日起至遷讓
上開第一項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捌佰元為被告台灣
豐鮮國際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按月以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為被
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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