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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000035號李遠瑜之移轉管轄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順調113年度家調字第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遠瑜之移轉管轄函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調字第3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遠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文書係為通知本件移轉管轄裁定業已確定,本案已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股 別:順調股
書記官 黃郁暐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