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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3078號張珮瑜即張宛瑩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辛字第30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珮瑜即張宛瑩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07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珮瑜即張宛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債務人張珮瑜即張宛瑩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