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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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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582號劉怡君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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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怡君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補字第582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怡君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劉冠麟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劉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聲明
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交易
價額定之。依本院職權調查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公告資料,堪認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139萬2628元(見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5139萬26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萬43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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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補582裁定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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