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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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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45號徐啟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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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啟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5號原告陳玉霞與被告徐啟
          生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5號
原   告 陳玉霞  
被   告 徐啟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259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5,25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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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150×0.536=5,97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150-5,976=5,174
第2年折舊值        5,174×0.536=2,77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174-2,773=2,401
第3年折舊值        2,401×0.536=1,28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401-1,287=1,114
第4年折舊值        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14-0=1,114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114-0=1,114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114-0=1,114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114-0=1,114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1,114-0=1,114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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