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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190號陳志忠(即陳黃阿屘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祥字第185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志忠(即陳黃阿屘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終止如說明二OO,債務人所得領取之OO,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190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志忠(即陳黃阿屘之繼承人)、陳文淑(即陳黃阿屘之繼承人)、陳美雪(即陳黃阿屘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