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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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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1號劉文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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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文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文瀚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 智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申正   
             黃嘉銘   
                     蘇寶蘭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被      告  蔡清祥  
          鄭瑞隆  
          陳維練  
          李佩宣  
          劉文瀚  
          王柏淨  
          王正嘉  
          王俊彥  
          沈麗娟  
          林志潔  
          林俊宏  
          姜長志  
          柯志民  
          莊喬汝  
          郭玲惠  
          廖福特  
          蔡守訓  
          盧世欽  
          法務部訴願會
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上字第593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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