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1號劉文瀚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文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文瀚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 智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申正
黃嘉銘
蘇寶蘭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被 告 蔡清祥
鄭瑞隆
陳維練
李佩宣
劉文瀚
王柏淨
王正嘉
王俊彥
沈麗娟
林志潔
林俊宏
姜長志
柯志民
莊喬汝
郭玲惠
廖福特
蔡守訓
盧世欽
法務部訴願會
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上字第593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