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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367號何振暘即何明治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福字第135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振暘即何明治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367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何振暘即何明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
①禁止債務人何振暘即何明治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②請第三人**終止如說明二***,債務人何振暘即何明治所得領取之***,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