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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581號徐嘉霙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訴字第3581號
主旨:公示送達徐嘉霙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8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嘉霙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581號
原 告 李慧曦
嚴國隆
被 告 石珉千
徐嘉霙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珉千、徐嘉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