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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2112號賴佳惠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丑字第421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佳惠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211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賴佳惠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禁止債務人賴佳惠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