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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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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827號黃榮楷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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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3年度訴字第827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榮楷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再開
   辯論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2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再開辯論裁
    定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4時35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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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7號
原      告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純敬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黃榮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4時35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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